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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男孩性侵女童:送入专门学校之后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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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邯郸初中生被害案引发关注之际,另一起“13岁男孩性侵女童案”,近日也被媒体曝光。


据报道,今年2月26日,广东阳山县一名13岁男孩陈某某性侵8岁女童,因陈某某不满14周岁,未被追究刑责,距离事发不到一个月,陈某某又回校继续上课。舆论发酵后,阳山县成立了联合工作组。3月20日,联合工作组发布情况通报,陈某某被依法送至专门学校进行训诫教育

复盘这一案件,虽然陈某某对其涉嫌强奸的事实供认不讳,但由于陈某某不满14周岁,又不符合刑法第17条第三款所规定的严重犯罪情形,故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警方不予立案也是“照章办事”。但是从被释放后返回学校上课,到被送至专门学校训诫教育,这也反映出当前对于治理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制度,缺乏较为明确的流程化操作。


专门学校源自上世纪50年代的工读学校制度,所谓工读学校,是一种半工半读的特殊教育学校。2020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工读学校改为专门学校。2021年,我国取消了未成年人收容教养制度,半工半读性质的工读学校退出历史舞台,转而由专门学校对符合要求的罪错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矫治。

但是,专门学校在实践当中依然面临诸多困境。主要原因在于立法规范比较模糊,缺乏具体可执行的机制程序。例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3条规定,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但并未明确评估的程序、标准及相应的告知流程,实践中各地评估机制难以统一。

由于制度机制不完善,在罪错未成年人被评估需要送入专门学校之前,其原本所在学校有什么权利和义务、家长有什么义务,相关单位应当履行什么样的责任等,都不太明确。这就导致陈某某这样的处理,不仅让被侵害的女童家属无法接受,所在学校的师生恐怕也难以接受,从舆论反馈来看,社会也普遍表达困惑、发出质疑。


专门学校制度机制上的缺乏,除了入学之前的程序,还有入校之后的问题。专门学校只是一种教育矫治的手段,并不是目的。并不是说,把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送入专门学校就一劳永逸了。如此行为,只会把专门学校当成一种惩罚机制,而不是教育机制。对于罪错未成年人,制度上更应该考虑的是,送入专门学校之后怎么办?

一个未成年人走上犯罪路,其背后有着诸多原因,有学校环境的,有家庭环境的,有社会环境的。个体的罪错,对不同的当事人或许原因各不相同,但是结合整体,大概也能看出某种共性,而这种共性很可能就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所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如果我们只是将某一个具体的罪错未成年人送入专门学校,挽救的只是一个;但如果我们能找到个人错误背后的共同问题,挽救的可以是千个万个未成年人,当然也包括更多的潜在受害者。

还有一个思路,或许可以从《刑事诉讼法》中打开。该法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列为特别程序,其中特别要求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这样的社会调查,可以更为明晰地看到未成年人在什么情况下,会更容易走上邪路,到底谁应该承担更大的责任,现有的法律制度是否能够让责任人承担起应当承担的责任,等等。

比如家长责任,罪错未成年人大部分都是缺乏有效管教的,但是对于家长责任,现在往往只是“责令严加管教”。这种规定在实践当中欠缺现实意义——本身就是因为缺乏管教而犯错的,结果还是要求家长严加管教,这样的措施如何能达成效果呢?更好的办法,难道不是研究缺乏管教的原因及对策吗?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我们需要的不是“欲杀之而后快”的戾气,需要的是承认社会还有问题、制度还有疏漏的勇气,然后用更多的办法去解决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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