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船实验:道德需要的是“底线”,而不是“高度”(图)
课堂的讨论相当活跃,发言者各自提出了自己的选择方案及理由,并不时有热烈的辩驳。
后来统计这些选择方案的结果,被选择上艇者得票的次序依次是:
精通航海的劳改犯:10票
你自己:10票
医生:9票
船长:8票
妓女:8票
青年模范工人:8票
弱智的男孩:7票
患绝症的小女孩:7票
新近暴发的个体户:7票
天主教神父:4票
企业经理:4票
贪污的国家干部:1票
综合分析大家提出的标准和理由,老师从中大致概括出以下一些选择原则,并进行了简略的评论:
01
生存原则
应该看到我们这里都是在谈救生。所以说,在所有选择原则之后,实际还蕴涵着一个更根本的原则:即保存和尊重生命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每一个人的生命都应该受到尊重。如果情况允许,所有12个人的生命都应该抢救,尊重和保全生命是一个义务的命令,也是道德的首要原则。
问题是在只能救一半人的情况下,我们应当救哪一些人?我们不得不面临一个痛苦的抉择,必须舍弃一部分人的生命而让另一部分人有生还的可能。这也就是义务的冲突。
我们这里不考虑那种比方说出于某种宗教信念或亲情观念大家选择宁愿一起死而不是一些人生还的情况,而是只要能救出一人就要救出一人。
02
生存可能性原则
要生存还必须考虑到生存的可能性,首先是即将开始的海上漂流生还的可能性。这有可能是“精通航海的劳改犯”似乎出人意料地得票高的主要原因,就因为他“精通航海”。
也有人因同样的原因考虑到选择船长,但依据一般的判断,船长可能更愿意、甚至有某种责任,不离开他驾驶的船只,乃至与之“同归于尽”。而在海上的漂流看来必须选择一个懂航海的人。
同样,医生也大致是由于这个原因得票较高。还有的同学选择青年工人也是出于这种考虑,医生的医疗技术和青年工人的体力都是海上漂流所需要的。我们这里要注意,这个原则与其说是一个目的论原则,不如说仍然是一个义务论原则,因为它是附属于生存原则的。
03
自我优先原则
在此“自己”是明确的,又是不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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