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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为何如此残忍?又该如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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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邯郸一位初中生在遭遇校园霸凌后,被三个男同学联手杀害后埋在蔬菜大棚里。这一恶性事件发生后,舆论的一大焦点无疑是:三名凶手都是未成年人,却犯下如此可怕的重罪,到底应该如何惩处这些“小恶魔”?

看看网上汹汹群议就会发现,很多人都主张严惩,“这么小就能杀人,长大了还了得?”有些人不满于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成了凶手的免死金牌:历代法律规定,7岁以下为绝对无刑事责任时期,香港(专题)《少年犯条例》仍沿用,但国内刑法第17条则定为14周岁以下。


豆瓣上一位“午后的水妖”则主张让未成年的家长负起连带责任:

在权力框架中,对权力下游的保护,会转变成对权力上游(电视剧)的赋权。

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实际操作中变成未成年罪犯保护法,就是这样的实践结果。

要解决的方法其实很简单,未成年人犯罪,监护人不但需要替刑,并且因教育无方剥夺监护权。两个监护人,冠谁的姓就惩罚谁。

这样一来,不但能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还能顺带改善出生性别比,降低冠父姓的比例。


这个建议不乏有人为之叫好,认为能管用,但在实践中可能相当危险,带来难以预料的新问题。因为这一思路说到底是“一长制”的翻版:家里出了事,唯家长是问,其结果,势必会让监护人强化对未成年人的管教,将“忤逆”的苗头尽力扼杀在摇篮中。不论出发点如何,这对儿童权益势必是不利的。

当然,那种主张严惩的声音之所以高涨,也是出于现实的恐惧,因为近年来一些恶性案件似有低龄化的趋势:2018年,湖南一名12岁的六年级男孩持刀杀死母亲;2019年,大连一名未满14周岁的男孩杀死10岁的女孩;去年夏天,湖北荆州一名未满12周岁的男孩将一名4岁半的女孩推入粪坑致死。


对于习惯了“杀人偿命”的中国人来说,最不能接受的就是凶手只因不到年龄,就可以逍遥法外:在上述案件中,只因凶手不到14周岁,常常不予立案,甚至事后照常上学。湖南衡阳一位差23天未满14周岁的男孩,将11岁的女孩抛尸湘江,还扬言:“我杀人不用坐牢!”

每次出现这样的事,呼声最高的往往就是采取严刑峻法,有的人甚至觉得把凶手判处无期徒刑都是在浪费纳税人的钱,最好干脆肉体消灭,否则一想到这样的人有一天还能出狱,就感觉毛骨悚然。



[sc name="ts" text="1985年,电影《少年犯》曾引起轰动

仅仅将凶手一杀了之,并不能解决问题,我们只有充分了解这类案件背后的社会成因,才能更好地防范、减少这些不幸事件。每次发生这样的惨剧,萦绕在公众心头的一大疑问是,“孩子为何如此残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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