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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为什么不判未成年人死刑(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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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14岁以下免受刑责”这样的规矩,究竟是咋来的。


各位好,昨天《全国的霸凌者,都在等着看这三个人渣的下场》一文,我们聊了一下邯郸少年遇害案。

我看到很多留言都在要求判处三个未成年人杀人犯死刑,但不可否认,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即便有杀人这样的重罪,做到这一点是很难的——


具体说来我国现行刑法按照年龄大小的标准,设定了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三重门”:

首先,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刑法规定的所有犯罪行为负完全的刑事责任。

其次,年满14周岁,但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等八类严重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最后,年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如果你了解司法语言,就会知道,这三名年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杀人犯,正好卡在了那个微妙的坎上,估计最终刑事责任他们可能是需要承担的,但与很多人期望的一样判处死刑,恐怕就没那么容易了,甚至几乎不可能。



但反过来说,为什么我们的法律会制定未成年人减刑甚至免刑的相关条文呢?

我觉得这是一个很值得思考的问题,读完这篇文章的解析,你会理解,今天看似司空见惯的法律常识,其实背后有着非常复杂的历史源流。


我试着为您缕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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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现行法律体系师承自苏联,而苏联的法律体系则是典型的大陆法系。目前全球遵循大陆法系的主要国家,如法国德国等,都同样有较高的未成年人刑责年龄标准,14岁以前不负刑事责任基本是个通则。

但这个“通则”是不被海洋法系国家所承认的。最典型的例子比如英国,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区的最低刑责年龄只有十岁,而美国有15个州最低刑责年龄是6-10岁不等,另外35个州则压根没有最低刑责年龄。完全依靠主审法官按照案件具体情况定罪。也就是说,不论你多小,在美国大部分地方犯下,也是有很大概率上个电椅的。


那么为什么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会在最低刑责问题上拉开如此大的差距呢?

其实“未成年人最低刑责年龄”这个想法,是很浅近的一种观念。在人类“走出中世纪”以前,大部分文明的司法制度都不主张“惯着”少年犯。

比如唐代开元盛世时期,就发生过这样一起案子,少年张瑝、张琇、一个十三岁、一个十一岁,为了给父亲报仇,杀死了他们的仇家。

案件报到朝廷,着名的贤相张九龄主张从轻发落这两个孩子,主要理由倒不是因为他们未成年,而是他们为父报仇、符合儒家的孝道。

但唐玄宗却不同意宰相的看法,他话说的非常逻辑清晰而狠厉:国家制定法律,目的就是为了止杀。如果想遵循孝道就可以杀人,天下人谁不想当孝子?都这么杀来杀去,岂不是乱套了?只要法律制定了,就必须认真执行!

(国家设法,期于止杀。苟各伸为子之志,则谁非徇孝之人?展转相仇,何有限极?咎繇作士,法在必行!)

于是这个案子就在唐玄宗的钦定下结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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