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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 結婚一年半離婚,34.8萬彩禮被判返還6萬?法官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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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數十萬元大額轉賬、用於購買鑽戒對戒的費用和婚禮上的改口費,哪些算彩禮?夫妻離婚時該如何返還?


4月11日,西城區人民法院通報了一起涉及彩禮的典型案例,李先生在離婚訴訟中主張婚前轉賬的30萬元、購買鑽戒對戒的費用以及婚禮上的改口費都是彩禮,要求妻子張女士悉數返還。法院最終認定,改口費屬於受贈人個人所有,考慮雙方登記結婚共同生活、彩禮數額和花銷情況等,法院最終判決張女士返還李先生6萬元彩禮。

去年2月,張女士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結束維系一年半的婚姻。丈夫李先生雖然同意離婚,但提出婚前曾向張女士轉賬30萬元,還陸續轉賬48400元用於購買鑽戒和結婚對戒。另外,婚禮上,自己的父母還給了張女士1萬元改口費,這些費用都是以結婚為目的的支出,均屬於彩禮,張女士應予返還。


張女士認可李先生轉賬的事實,但認為30萬元大額轉賬是贈與,不是彩禮,買鑽戒對戒的費用和改口費也都屬於贈與性質,不應當返還。

鑒於雙方感情已經破裂,法院經審理後准許雙方離婚。對於李先生要求返還的彩禮,法院認為,李先生婚前給付張女士的30萬元和轉賬48400元購買鑽戒對戒的錢都是李先生在雙方登記結婚前給付的,符合以結婚為目的的習慣做法,應當認定為李先生支出的彩禮。而改口費象征著長輩對新人的接納及祝福,是一方父母為了增進感情對另一方的贈與,應歸受贈人個人所有。因此,此案涉及的1萬元改口費不屬於彩禮,為李先生父母對於張女士的贈與,且在婚禮時已經完成交付,李先生無權要求返還。

明確了彩禮的范疇和數額,那麼張女士又該返還多少呢?法院認為,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且共同生活,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彩禮給付導致李先生生活困難,因此無法支持李先生要求全額返還彩禮的請求。考慮到雙方的婚後共同生活情況、彩禮數額、花銷情況等,法院最終判決張女士返還李先生6萬元彩禮。

李先生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判決已經生效。

法官釋法:

哪些屬於彩禮?哪些是贈予?

承辦法官介紹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明確了哪些情形給付的財物不屬於彩禮:


1.一方在節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

2.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

3.其他價值不大的財物。


結婚前後的各種禮金、費用支出可根據彩禮的特征具體分析:見面禮,屬於雙方父母對個人的贈與行為,不宜認定為彩禮;“三金”,金銀首飾價值較高,且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女方,可以認定為彩禮;改口費,象征著長輩對新人的接納與祝福,應視為雙方父母及長輩對新人的自願贈與行為,不宜認定為彩禮;禮金、磕頭禮金,新人雙方為受贈人,該款項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依法予以分割。

另外,法官表示,涉及彩禮是否應返還及返還比例,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未辦理結婚登記未共同生活的,以及已辦理結婚登記未共同生活的,應返還彩禮。

2.未辦理結婚登記已共同生活的,可以根據案情酌情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3.已辦理結婚登記並共同生活的,此時給付彩禮的目的已經實現,在離婚訴訟中一般不予支持返還彩禮,但如果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過高的,或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亦可結合案情酌情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所以,彩禮是否返還及返還比例主要考量彩禮的給付時間、實際使用情況、共同生活時間、孕育情況、雙方未結婚或離婚的過錯、當地習俗、當事人的意見等因素來進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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